(4)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者召开创立大会。
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,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,形成公司组织机构。
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在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,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,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。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。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/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,方可举行。
创立大会的职权是: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;通过公司章程;选举董事会、监事会成员;对公司设立费用进行审核;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,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。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,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。
(5)申请设立登记。
①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在公司组织机构选举产生后,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、公司章程、验资证明等文件,申请设立登记。
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,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。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。对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条件的,予以登记,发给公司营业执照;对不符合《公司法》规定条件的,不予登记。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。公司成立后,应当进行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