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在建国大纲中,本定为自治单位,其下分为若干区。区之下为乡镇。镇之下为闾,闾之下为邻。邻五家。闾五邻。乡指村庄,镇指街市,大约在百户以上,[6]而不得超过千户。全县分十区至五十区。区及乡镇,各设公所。区长、乡长、镇长,本应由人民选举,但在未实行前,区长得由民政厅就考试合格人员中委任;乡、镇长由人民加倍选出,由县长择任。闾、邻长则都由民选。市以二十闾为坊,十坊为区,亦有区长、坊长,闾、邻长及区坊公所。区、坊、乡、镇,亦各有监察委员。到一县的区长都由民选时,即得成立县参议会。
以上所说,都系训政时期的办法。国民政府的政治,是以人民自治为目的的。所以到一县自治完成之后,其人民即得行使选举、罢免、创制、复决四权,县长由人民选举,并得选出国民代表一人,组织代表会,参与中央政事。一省的县都完成自治时,即为宪政开始。省长亦由人民选举。全国有过半数省份,达到宪政开始时期,则开国民大会,决定宪法颁布。宪法颁布之后,中央统治权归国民大会行使——即国民大会,对中央政府官吏,有选举、罢免之权;对中央法律,有创制复决之权——是为宪政告成。全国国民,即依宪法行大选举。国民政府,于选择完毕后三个月解职,授权于民选的政府,是为建国的大功告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