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夫之也注意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问题,提出“奉常以处变”的思想,也即掌握事物发展常规来面对变化。他既承认“天地固有之常理”,“运行之常度”,同时也指出:“乘之时者,变也。”[91]常是一种客观必然性、规律,变是不经常的、迅速变化的现象。在他看来,常与变是统一的。一方面,“变在常之中”,“常立而变不出其范围”;另一方面,“常亦在变之中”。常变相互包含,说明事物发展变化及其规律是复杂的。他主张认识事物的变化及其规律性,就必须“执常以迎变,要变以知常”,“取常以推变”[92]。既要掌握和运用事物的发展规律把握事物的变化,同时也要考察事物的变化进一步认识事物的规律。
(三)王夫之的认识论
王夫之在认识论上提出了“因所以发能,能必副其所”、“行可兼知”、“知以行为功”的思想。
王夫之的能所观是在批判改造佛学能所范畴基础上提出来的。他说:“‘能’‘所’之分,夫固有之。释氏为分授之名,亦非诬也。”[93]肯定佛学区分能、所,但不同意佛学颠倒主、客观关系,把“所”消融于“能”之中,认为这显然否认了物质世界及认识对象的客观存在。他对能、所关系作系统的阐发:“境之俟用者曰‘所’,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‘能’”,“乃以俟用者为‘所’,则必实有其体;以用乎俟用,而以可有功者为‘能’,则必实有其用。体俟用,则因‘所’以发‘能’,用,用乎体,则‘能’必副其‘所’,体用一依其实,不背其故。而名实各相称矣”[94]。在这里,“所”是指不依赖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对象,而“能”则是主体认识的一种能力。“所”作为客观事物,是有待于人去认识和作用的客观对象,人具有认识能力,然而必须作用于客体并发生一定功效,才使这种能力得以实现,因此“能必副其所”,这是一种能动的反映论。